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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征收、处理有偿资金债权
  按照谁放款、谁负责回收,并按批准的整顿方案进行处理的原则,各级财政和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采取积极的(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加强有偿资金债权的回收处理工作。
  1、各级财政及政府职能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和机构,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建立责任制,抓紧、抓好债权的回收处理工作。
  2、各级财政及政府职能部门有偿资金债权,原则上由各级财政和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清收。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将部份逾期时间较长、较难于回收的有偿资金借放款本息委托金融部门或国有资产(持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协助清收;对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要与有关银行协商,制定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手段,予以清收。
  3、对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还款计划、归还到逾期借款及占用费、还款成效显著的借款单位,对已归还借款部份,各级财政和政府职能部门可采取减收罚息、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部份或全部占用费、还本挂息等措施,这些措施由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意见,送同级清理整顿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整顿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对下级财政部门及转贷部门可实行占用费分成、补助业务费及奖励经费等办法,加大债权的回收力度。
  困难单位标准:
  (1)产品有市场、有效益,但由于技术改造投入大,债务重,企业处于暂时困难;
  (2)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职工下岗较多,连续亏损两年以上;
  (3)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且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
  (4)企业办社会,社会负担重,离退休人员过多,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达到1∶0.5以上。
  4、对严重违反借款规定,不履行借款偿还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各级财政和政府职能部门要组织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并可采取抵扣财政补助、税收返还、经费拨款或诉诸法律等措施,收回欠款。
  5、各级财政和政府其他有偿资金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在财政和部门收回有偿资金借款的同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给予贷款支持。
  6、对财政和部门有偿资金由下级政府和财政承借并转贷的定向建设项目借款,且逾期一年以上的,下级政府和财政努力回收、偿还上级财政和部门的,可按实际回收债权资金的比例给予返还,其中:属省级债权资金返还5%-20%,属市级债权资金返还30%。经多方催收,借款使用单位确无能力偿还,而由下级政府和财政用自有财力归还,其中:省级资金借款偿还70%-85%后,市级资金借款偿还60%后,其余债务可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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