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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完成清理整顿任务,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和使用周转金数额较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昆明市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综合处。市清理整顿办公室职责是:按照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部署及要求,组织做好全市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自查、重点检查、债权回收及呆帐处理工作,并负责情况汇总上报。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领导机构,由财政局牵头,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市)区领导机构设置情况,于2000年3月31日以前报市清理整顿办公室。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停止发放有偿资金。
  从1998年12月起(1998年7月已通知停止发放有偿资金),各级财政有偿资金、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一律停止发放,只收不借。
  (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如实申报资金情况。
  各县(市)区财政和有关部门在清理核实帐目的基础上,将所管有偿资金设置的政策依据、性质及截止1998年12月31日的资金来源、规模、投向、回收管理情况、财务决算和统计报表等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由财政部门汇总,上报本级清理整顿领导机构,并逐级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市级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汇总核实并经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市以下财政有偿资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逐级汇总核实后报市财政局。
  (三)制定清理整顿实施细则和整顿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实施办法(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并于2000年3月31日前报市清理整顿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地区清理整顿实施办法(细则),制定本部门有偿资金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包括: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偿资金债权清理回收措施,有偿资金债权债务处置、呆帐处理、有偿资金净存量和回收资金的处置、使用、管理等内容。县(市)区财政有偿资金整顿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各职能部门将本部门的有偿资金整顿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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