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顿财政周转金
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200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昆明市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十五日
昆明市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的有关政策精神,确保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各项工作的完成,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5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范围
(一)财政周转金及其他有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除外)。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设置、管理并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包括财政周转金和其他有偿或有偿无偿结合使用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有偿资金)。
(二)政府其他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各级政府除财政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以下简称部门有偿使用资金)。
预算内有偿使用的资金主要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
预算外有偿使用资金主要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预算外资金范围按《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进行界定。
其他有偿使用资金主要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从各种财政性资金帐户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即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同意可以有偿使用的政府财政性资金,经申报确认后,可不列入整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