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企业兼并、出售、拍卖中,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优先用于安置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在职职工。
4、允许非上市企业通过交易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收益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发展生产经营。
(十七)改制企业出售国有净资产的收益或职工出资购买国有净资产应上缴国资部门的收益,三年内留给企业无偿使用。
(十八)改组为股份制的企业,按国有股本总额应分配的国有股股利、股红可暂不上交,作为负债,借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仓库网点建设和技术改造,待公司扩股时增加“国有股本”。
(十九)利用财政资金,配合银行,帮助企业置换到期、逾期贷款,减轻企业的利息负担。
(二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3%法定比例缴纳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金,计入改制公司管理费用。改制前离退休人员费用(包括养老金、医药费、其它费用)允许分离,不计入公司管理费用。其开支渠道为:1、社保部门拨付的养老金;2、因离退休人员分离而转化为利润部分多缴所得税返还;3、国有股红;4、以上渠道开支不足计入股份公司管理费。
(二十一)对原由市财政直接拨补到企业的市属粮食企业及市食品、蔬菜、燃料、农资、禽蛋公司的退休人员补助,转入社保体系管理。
五、继续落实补贴政策,抓好“米袋子”、“菜篮子”工程
(二十二)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全市总规模3800万元,其虽:市级规模2342万元,县级规模1458万元。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超储粮利息、费用补贴。
(二十三)建立地方政府专项储备粮食(贸易粮)2亿公斤,油脂300万公斤。其中:市级专储粮1.2亿公斤,油脂300万公斤;县级专储粮0.8亿公斤。储备粮权分属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储备费用按照事权,由同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市级专储粮每公斤补贴储备费用0.12元(含轮换费和财产保险费),油脂每公斤补贴储备费用0.40元;储备粮、油资金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补。县级专储粮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十四)市级安排基本建设预算300万元,专项用于粮仓建设。
(二十五)市财政对市食品公司计划内经营的活猪,每头给予经营补贴12元;对30万头计划内上调活猪,每头给予饲料粮价差补贴15元、上调奖励6.5元。对县(市)、区食品公司计划内自收自销的活猪,每头给予饲料粮价差补贴1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元;对工矿区(官渡、西山、安宁、东川)食品公司计划内自收自销的活猪,每头由市奖励1元;对禄劝、石林县食品公司计划内上调活猪,每头给予运距补贴4元,对东川区食品公司计划内上调活猪,每头给予运距补贴5元,运距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对规模化饲养、按计划上调的活猪,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其中:上调5000-9999头的,每头奖励10元,上调10000-19999头的,每头奖励30元,上调20000头及以上的,每头奖励35元。
(二十六)对昆明市肉联厂定额补贴250万元,专项用于确保2000吨市级储备冻肉的储备、供给;拨补冻猪肉价差补贴资金50万元,用于弥补市级储备冻肉销售倒挂价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