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属大中型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净资产存量较小的企业,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技改资金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实施“债转股”,增加“国有股本”。
三、支持技术进步和设施建设,支持市场开拓和商业营销
(九)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可按“两则”、“两制”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半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十)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可分别按销售收入的1%-2%和0.5%-1%提取流动资金和网点仓库建设资金,该两项资金的提取,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列入企业当年成本费用,增加“国家资本金”。
(十一)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0.1%-0.5%提取科技创新、扩销促销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有贡献人员。
(十二)对新型营销方式、优势骨干企业、重点项目和因旧城改造后回迁的商业网点,给予项目资金贷款贴息。
(十三)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贴息200万元,扶持商(粮)办工业中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效益好的项目。
四、采取多种形式,增加企业资本金,改善企业负债结构,减轻企业负担
(十四)对销售增加、效益较好的企业及经营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企业、改革力度较大的企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其财政借款经企业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借改投(债转股)”。未改制企业实行“借改投”转增“国家资本金”,改组成为股份制公司的企业,实行“债转股”转增“国有股本”。
(十五)继续实行所得税由财政返还企业的有关政策。对一般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按45%的比例分户返还企业。对组建集团公司的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全部返还企业。返还部分作为国家投资,转作企业“资本公积金”,并在“资本公积金”中单列“补充流动资金”项反映。改组设立股份制公司的企业,按实际上缴所得税的45%返还企业有偿使用;改组设立股份制集团公司的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全部返还企业,专项用于生产经营,并在“资本公积金”下单列“专项拨款税收返还”项反映。待公司增资扩股时,可按规定转增“国有股本”。
(十六)进一步扩大土地资产授权经营的适用范围。
1、经批准可将土地出让金注入国有企业转为“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
2、企业改制时,可将土地使用权采取作价入股、部分作价入股、保留划拨用地方式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