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国有商贸企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联合、兼并、租赁、承包、托管经营和出售等改制形式,实现因业制宜、因企施策。经营状况正常、职工有购买能力的企业可按股份合作制改制;连续亏损而资产尚存的企业可实行兼并、拍卖出售、转让,也可实行委托、分离、租赁经营或资产增值承包,盘活有效存量资产;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实施破产。中小企业可进行工商联合,为大企业配套服务或加入大企业集团。改制企业按照《昆明市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市属国有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等设置股权、处置资产、安置人员、分配利润。
(六)加大政策力度,加快国有商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制改制步伐,扩大职工持股比例,鼓励职工持股会控股。
1、进行改制的企业,需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审计,潜亏及资产损失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可一次性冲减国有净资产。
2、市属大中型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净资产可部份用于职工出资配股、让渡、设置引进人才及经营者预留股。具体为:按职工出资额1:1比例配股,顺序为:应付工资结余、福利费结余、国有净资产;按职工出资额1:0.1-0.3比例让渡,一次性从国有净资产中划出;按职工出资额1:0.1-0.5比例设置经营者配股及引进人才预留股,一次性从国有净资产中划出。
3、市属中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国有资产退出,其出售国有净资产收益优先用于安置原企业离退休人员所需养老保险及医疗、用于退养人员及遗属抚恤费用、用于原企业职工生活安置补助、用于预留经营者配股和引进人才配股。具体标准为:企业改制前的退休职工人均22000元,离休职工人均25000元,退养及遗属人均15000元,离退休职工、退养职工医药费人均15000元;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补助费人均22000-25000元;经营者的配股和引进人才预留股按出售净资产收益扣除离退休人员和优抚对象所需费用后的15%比例设置。国有企业净资产按上述标准处置后剩余部分出售给本企业职工,可按售价下浮购15%-25%。剩余部分作为负债借给企业无偿使用三年。
(七)市属国有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市财政借给企业、尚未实施“债转股”的技改资金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由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财政部门重新办理借款手续。若净资产按最低标准安置离退休职工、抚恤对象、在职职工不足的,可将财政借款转为原企业的资产金用于安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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