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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批准和发布形式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市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批准和发布形式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 昆政发〔20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改变我市目前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批准和发布形式相同,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不易分辨的状况,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现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批准和发布形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市少部分市政府规章发布形式采用市人民政府令,大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采用昆政发和昆政复的形式发布。批准形式采用重大或涉及面广的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决定,一般问题由分管市长审核批准后发文。国家有关法律颁布后,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立法、执法和法院的行政诉讼审理上均作了明确的界定,这就要求我市明确区分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有所不同,以便严格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此,从200年1月1日起,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定并公布执行的市政府规章,一律采用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并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由市长署名后才能发布(发文规范格式见附件一)。
  二、属贯彻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某个或几个部门实施的通告、公告、实施办法(规定)等类规范性文件,视其内容的涉及面和繁简程度,从2000年1月1日起,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分管市长审核批准后,采用昆政发或昆政复的形式正式发布(发文规范格式详见附件二、附件三)。

附件一: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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