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部份修改《昆明市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办法(试行)》的批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部份修改《昆明关于建立
 农业发展基金的办法(试行)》的批复
 (1995年5月23日 昆政复〔1995〕24号)


市土地管理局: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你局关于修改《昆明市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昆明市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办法(试行)》中的第四条第3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文为: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每亩500元的标准征收农业发展基金。
  二、修改后的条文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中第四条第3点的内容同时废止。
  三、根据所修改的条文征收的农业发展基金,由你局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代为征收。你局代为征收的农业发展基金及其存款利息,按年度上交财政。你局按有关规定收取的不可预见费,作为专项资金处理,当年结余部份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并入基金范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