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昆明市政府关于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政策的补充规定
(1990年8月20日 昆政发〔1990〕151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省、市政府对支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我市城镇集体经济出现了蓬勃、健康发展的好形势。为了进一步促进城镇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1)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国营企业承包的有关规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可实行确定基数,超基数部分全留或分成,或其它承包形式。先照章纳税,由同级财政返还政策。确定基数要科学合理,超基数的企业留利部分,确定比例,大部分作为企业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2)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对城镇集体企业要积极给予支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兼并,对兼并后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所得税照顾。
(3)对生产、经营小商品、儿童用品、少数民族用和豆制品、酱菜等的微利企业和提供装卸、搬运及其他纯劳务服务,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减免所得税。
(4)离退休职工较多,负担较重,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
(5)集体企业当年新安置待业青年超过企业原有人数百分之六十、四十、二十的,按省规定分别免征工商所得税三年、二年、一年。免税期满恢复征税后,陆续再安置待业青年(不含重新就业)的,如缴纳工商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一定时期减免税照顾。
(6)实行承包责任制的企业,承包人按合同年终兑现的总收入加平时基本工资、各种津贴、减除所属月份到税基数后,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调节税。
(7)由于生活和物价水平的变化,建议税务部门把奖金税计税标准工资由人均100元,改为人均120元。计入成本的月奖金由10元提高到20元。
(8)市、县、区都要建立集体企业扶持基金,原来未按省委(86)54号文件规定的“以一九八五年为基数,从城镇集体企业税收增长部分中由同级财政拿出30-50%作为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执行的,从一九九0年起,顺延五年,各县区视财力情况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同级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扶持基金,周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