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学校场地不受侵占,加强
校舍场地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的紧急通知
(1990年3月14日 昆政发〔199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
我市中小学校场地普遍狭窄,教学设施不足,加之由于种种原因被侵占或改作其他用途,生均占地及生均占有建筑面积都达不到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直接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对于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十分不利。因此,加强学校场地校舍的管理、保护和建设非常必要。根据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0年第三次常务会议认真研究,现将决定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非法侵占学校校舍和场地。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无权擅自出售、转让学校场地校舍。除晚上用于业余教育外,各校均不得出租学校场地和校舍。
经各级政府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由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群众团体、集体或个人用于兴办教育事业的场地及建筑,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各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确需使用本校部分场地校舍的,必须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前提下,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用于勤工俭学的场地和校舍,不得出租、转让和出售。
生均占地面积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不得在校园内新建和改扩建教职工宿舍。
四、在旧城改造工作中,要优先保证中小学校用地,对低于国家规定用地标准的学校的占地面积,只能适当扩大,不能减少。
在新居民小区开发建设中,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的实际需要,优先确保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的配套建设。
五、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校舍场地被侵占和改变用途的问题,凡属情况清楚,依据确凿的,要坚决按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学校或教育部门;对于情况复杂,依据不足,解决处理有一定难度的,责成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先认真清理,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妥善加以解决。当前,凡土地、房屋使用权属不明确,与学校有争议的场地,在权属未明确,争议未解决之前,一律不准新建或改建、扩建任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