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九0年起,由市财政贴息,向农行贷款20万元,作为专项扶持贫困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职业高中毕业生立志回乡搞种、养殖业的周转资金。
从九一年起,从市扶贫资金中划出10%(20万元),专项用于发展原定扶持的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
职业技术学校完成国家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同时,可挖掘办学潜力,适当招收自费生,也可根据学校开设专业的特点,适应社会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通过开展委托代培、短期培训、技术服务等项目,适当收取培训费。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生产经营,科技推广、技术服务的收入,按国务院国发1988(9)号文的规定给予免税。
五、加强职业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
师范院校及其他大专院校毕业生,只要职业技术学校专业需要,计划、人事和教育部门应优先分配到职业技术学校任教;从市区调动到市属郊县(区)职业技术学校工作的科技、技术人员,按我市《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实施办法》给予优待;
职业技术学校确因专业教学需要,调动或聘请有实践经验的科技、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到校任教,人事和教育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专业对口的人员工龄可计算为教龄;
职业技术学校可选拨少数优秀毕业生留校工作,担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经过二年以上教学实践,可选送到专业对口的院校进修,毕业后回校担任专业课教师。
六、经省、市计划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职业中专毕业生(含普通中专自费生),劳动人事部门应从当年干部计划指标中留出一定比例,专项解决职业中专毕业生被择优录用后的录干指标。职业中专毕业生被择优录用为干部的,其待遇与普通中专生同等。
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城镇职业技术高中毕业生,凡被全民、集体单位择优录用为工人的,计划、劳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优先解决新增或自然减员招工指标,妥善安置职业技术高中毕业生出路。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被录用为工人的,其待遇与技工学校毕业生同等。
七、县(区)、乡(镇)新招收农科员、畜牧兽医员、卫生员、信贷员、水利员等专业技术人才,应首先从专业对口或相近的职业技术高中毕业生中招收;
鼓励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联合就业或自谋职业,银行、信用社、工商、税务、农资、粮食等有关部门,在贷款、办理执照、税收及化肥饲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