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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特别困难户的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解决
 城镇居民住房特别困难户的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1990〕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市房管局上报的《关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特别困难户的意见》,现予转发执行。请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区政府及各委办局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我市特困户的“解困”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特别困难户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做好我市城镇居民住房特别困难户(以下简称“特困户”)的“解困”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一、特困户的范围
  凡户口在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区,按在册常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含2平方米)的城镇居民户,为特困户。
  二、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原则和办法
  1、解决特困户的住房,按照谁家的职工谁负责,各级政府予以帮助和支持的原则,采取多渠道、多途径办法解决。
  2、凡有建房、购房能力的单位,应负责解决本单位特困户的住房困难。在分配单位住房时,必须优先解决特困户的住房问题。从现在起,凡有特困户的单位,在特困户住房未解决前,规划部门不批准建盖三、四、五类住宅。
  3、对建房、购房能力有限的小厂小社,可由单位和特困户共同出资,参加由市房管局负责开办、政府给予适当优惠政策的“解困”住宅合作社,以解决单位特困户的住房问题。
  4、无工作单位但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民住户,可由个人申请参加市房管局组织开办的“解困”住宅合作社或购买政府投资建盖的解困房。
  5、由政府投资建盖的解困房,实行先卖后租的原则。有购房能力的特困户,暂按每平方米313元的优惠价格定价,一次付清房款后,方可办理产权证件。经批准租房的特困户,租金标准按昆明市现行租金标准的一倍计租,并按规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6、确属无工作单位并且基本生活经济困难的居民户,经逐级审核后,由市、区房管部门统筹解决住房问题。住户按规定缴纳租金,并可酌情减免房屋租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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