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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落实政策后的私房租赁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四、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参照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公房租金标准商定,但最高租金标准不得超过房管部门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的五倍。房产主任意抬高房租的,除由房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非法收入的1-2倍处以罚款。
  五、在换约后的租赁期限内,房产主不得将出租房收回自住或出售。租赁期满后,房产主需收回房屋自住或出售时,应提前半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期限内确实无法找到住房时,可适当延长租期。延长期间的租金标准,可在原租金基础上增加20%。租赁期满后需出售的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承租人需终止租赁关系时,应提前三个月告知房产主。退房时承租户应缴清房租交接好屋内设施,房产主应将终止的租赁关系报区、县房管局(所)备案。
  七、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时,房产主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房屋;
  2、本单位已分配了住房;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损坏房屋设施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4、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
  5、已迁往外地或无故空关房屋三个月以上;
  6、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八、因房产主未及时修缮出租房屋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房产主负责赔偿;因承租人乱搭乱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承租人负责赔偿、恢复原状。
  九、房产主无能力维修房屋时,经租赁双方商定后,可采取租赁双方共同维修或由承租人维修,修理费折抵房租的办法。
  十、如因出租房屋有危险,需承租人迁出以进行维修或重建时,房产主应与承租人签订协议,保证房屋竣工后原承租人的回迁。房产主可根据房屋维修或重建后的状况,与承租人重新商定租金标准,但不得借机任意提高房租。不准房产主借房屋维修或重建之机,向承租人索要任何费用。
  十一、因国家建设需拆除出租房屋时,租赁双方应服从建设单位的安排,终止租约,不得借故提出其他无理要求。
  十二、租赁中产生的纠纷,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区)房管局(所)先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可在收到调解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房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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