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落实
政策后的私房租赁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1990〕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市房管局上报的《关于对落实政策后的私房租赁问题的处理意见》,现予批转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反映。市房管局应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保证《处理意见》贯彻实施。如《处理意见》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落实政策后的私房租赁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1985年起,我市开始着手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随着这项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被发还房屋产权的房主与承租户之间因房屋租赁的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结合我市住房现状、财力的可能和历史状况,以及中央、建设部和市政府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对我市已落实了私房政策的私房租赁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一、凡在盘龙、五华两城区,城郊结合部,西山区、官渡区和各郊县城镇所在地因落实了私房政策而发生的私房租赁问题,均由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
二、按规定应退还产权的房屋,如原属于出租房,或虽属于自住房但房主现已有房屋居住的,退还产权后可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由承租户和房产主换约续租。换约后的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租赁期满后仍需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以优先续租。
三、按规定应退还产权的房屋,如原属于自住房或是补留的自住房,且房主现无房居住的,根据“谁使用、谁腾退”的原则,由房屋使用单位,住户或住户所在单位与房主订立腾房协议,按期腾退,房管部门予以配合及监督执行。但在原租户未腾退之前,房主不得逼撵住户搬迁。原属房管部门负责代管并安排了住户的房产,由房管部门牵头按上述原则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