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从签定购房协议起在一年内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其建设资金是向银行贷款的,所发生的利息可计入商品住宅价格。在计算贷款利息时,需在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中扣除75元/平方米的土地征用费(这项资金由开发公司承担),再根据各开发公司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按一年期限计算出每平方米收费标准。此项工作由市房管局和市建设银行负责审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凡按工程进度付款的统建房和签订购房协议时一次付清款,一年后交付使用的零星商品房,不再收贷款利息。
六、印花税
按财政部(88)财工字第502号文及市财政局(88)财工字第11号文规定,印花税按签订合同双方金额的3‰收取。属企业交纳的在开发公司的管理费中列支,不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详见附表三)
以上六项统一为补充价格。
另外二点说明:
(1)关于建筑税,按市税局(89)市税四字第038号文规定,凡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后签订购房协议进行施工新建住房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免征18.19元/平方米的建筑税。但需按规定由售房单位每半年(当年6月、12月)统一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免税事宜。
(2)本补充价格仅适用于征地新建的商品住宅。属旧城改造的商品住宅价格,仍由市房管局审批,报物价局备案。
昆明市物价局
昆明市税务局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日
(附表一) 昆明市征地新建商品住宅补充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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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次│ 项目 │ 单价 │ │
│ │ │(元/平 │ 内容 │
│ │ │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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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定价格 │361.99 │详见昆政发(1986)103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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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价格 │181.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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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套设施费 │1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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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费用 │37.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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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区差价 │2.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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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价格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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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材料差价 │67.67 │根据综合耗材定额及现行材料定额单价和│
│ │ │ │市场单价测算。其中含每平方米 │
│ │ │ │住宅应分摊各种配套工程的材料差价 │
│ │ │ │为14,48元。若购房者所交平价材料 │
│ │ │ │(指标)不足部分,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
│ │ │ │则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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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税费 │43.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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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增综合税 │6.62 │根据(83)去基定第10号文和(87)云建定 │
│ │ │ │198号文测算。其中含每平方米住宅应分 │
│ │ │ │摊各种配套工程的此项费用为2.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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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耕地占用税 │12 │上缴耕地所辖区财政部门。1987年4月1日│
│ │ │ │以前征用耕地建盖的住宅不收此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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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营业税 │11.64 │按原定价格中第1~3项之和359.19元的 │
│ │ │ │3.24%计收。上缴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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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营业税 │8.49 │根据(87)云建字第563号文测算。其中每 │
│ │ │ │平方米住宅应分摊各种配套工程的此项税│
│ │ │ │金2.65元。由施工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
│ │ │ │1987年7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建盖的住│
│ │ │ │宅,不收此项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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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增人工费 │4.72 │根据(89)云建字第137号文测算。其中含 │
│ │ │ │每平方米住宅应分摊各种配套工程的此项│
│ │ │ │费用1.47元。1989年1月1日前签订施工合│
│ │ │ │同建盖的商品住宅,不收此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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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领空附加费 │15.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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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防设施配套费│4 │上缴市人防办,统一安排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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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学设施补助费│5 │上缴市教育局。不建中学的小区,由市教│
│ │ │ │育局负责安排学生上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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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贴 │3 │交供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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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力增容费 │3.63 │交供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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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煤气安装费 │待定 │按煤气管理部门报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
│ │ │ │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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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现货浮动额 │ │签订购房协议后,在半年内交房的现货,│
│ │ │ │其价格允许在20%以内上浮。各开发公司│
│ │ │ │的现货价格需要上浮时,须报经市房管局│
│ │ │ │批准。浮动金额的70%上缴市政府,由市│
│ │ │ │房管局代收代管;30%归开发公司作为扩│
│ │ │ │大再生产资金,未经批准自行不浮的,处│
│ │ │ │予浮动总额的30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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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贷款利息 │ │签订购房协议后一年内交房的,由市房管│
│ │ │ │局和市建行根据各开发公司贷款情况审定│
│ │ │ │。按工程进度付款的统建房和签定购房协│
│ │ │ │议时一次付款,一年后交房的零星商品住│
│ │ │ │宅,不收贷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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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印花税 │ │按财政部(88)财工字第502号文及市财政 │
│ │ │ │局(88)财工字第11号文规定,印花税按签│
│ │ │ │订合同双方金额的3‰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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