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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为确保小区建设工程质量,土建部份的资金必须保证用于施工,各开发公司不得用压低工程造价来获取利润。今后,小区地面土建工程(包括住宅、及配套项目)需按小区整体建设规模进行综合核算,其造价允许在现综合价237.67元/平方米(原建筑造价170元加现材料差价67.67元)的基础上按3%上下浮动,向下浮动的3%,不得留在开发公司,需如实上交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小区建设(此费由市房管局负责核收)。
  二、税、费合计43.47元/平方米,其中:
  (1)新增综合费6.62元/平方米,按省建委云建字第(87)198号文;
  (2)耕地占用税12.00元/平方米,按省政府云政发(87)136号文;
  (3)营业税11.64元/平方米,按省税局(88)云税字第452号文; 
  (4)建筑营业税(含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8.49元/平方米,由施工单位向税务部门按省税局(87)云税建字第563号文缴纳。
  (5)新增人工费4.72元/平方米,按省建委(89)建字第198号文。凡1989年1月1日以前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不计新增人工费。
  (以上详见附表一)。
  三、商品住宅价格的附加费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属商品住宅价格的附加费。由商品住宅经营者代收,合计15.63元/平方米,交主管部门专款专用,不计入价格。具体是:
  (1)人防设施配套费4.00元/平方米,经市人民政府昆政发(87)70号文批复;
  (2)中学设施补助费5.00元/平方米,经市人民政府昆政发(88)53号文批复;
  (3)供电工程收贴费3.00元/平方米,经国家计委计资(84)536号文批复;
  (4)110KV电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用电增容费3.63元/平方米,经省政府云政发(88)221号文批复;
  (5)煤气安装费,报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后,才能收取。
  (以上详见附表二)
  四、商品住宅现货浮动价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为鼓励施工企业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调节市场需求,促进各开发公司竞争。凡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后购买的商品住宅,并在本年以内交付使用的现货,价格允许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上浮金额的70%上缴政府,由市房管局代管。对参加小区开发、建设的企业,能按规划、工期交付使用并评为优质工程的项目,可由市房管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在上交政府的70%内提取部份奖励费用,奖励施工企业和开发公司。为了不增加单位住房消费负担,本文件下发后,单位购买现货的,价格不再上浮。浮动价有关具体规定由市房管局审定并送物价局备案。
  五、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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