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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
 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的通知
 (昆政发〔199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市属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税务局、房管局、建管局《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现予转发,请各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我市商品住宅增加补充价格后,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由市政府昆政发(1986)103号文件批准的价格(原定价格)和这次增加的补充价格两部份组成。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经营商品住宅时,必须进入商品房市场,明码标价,统一经营(具体办法由市房管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目前我市的商品住宅价格仍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对征地新建商品住宅增加补充价格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我市征地新建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是一九八六年制定的。几年来,由于物价上涨,造成商品住宅成本上升;近来,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又新征收了几项税、费,使原定的商品住宅价格与现行销售价格不一致。我们认为:在国家新的商品住宅价格政策未出台之前,应对我市商品住宅价格进行相应的补充,即以一九八六年市政府(1986)103号文件规定的商品住宅价格(原定价格)为基础,将一九八六年以来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新征收的税、费和由于物价上涨造成的建筑材料差价合在一起列为补充价格。今后,我市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就由原定价格和补充价格两部份组成。全市商品住宅价格统一标准后,有利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管理,有利于国家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检查。现将补充价格报告如下:
  一、建筑材料差价67.67元。
  按规定的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定额及主要的综合耗材测算(含配套工程材料差价),共计67.67元。其中:钢材25.52元/平方米;水泥12.00元/平方米;木材7.20元/平方米;沥青0.74元/平方米;油毡0.24元/平方米;玻璃0.16元/平方米;红砖18.47元/平方米,碎石1.30元/平方米;沙1.85元/平方米;自来水0.19元/平方米。
  凡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后签定购房协议的,按此价格收取材料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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