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房属于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房产,按中办发(1987)7号、建设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件的精神办理;
3、原房属于“文革”中接管的,按中办发(1980)75号《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意见》、建设部(87)城房字第575号和昆明市《关于落实文革期间私房工作中若干处理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办理;
4、原房属私改中被错改的房产,按建设部(87)城房字第575号、建设部(85)城住字87号《
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市政府昆政发(1988)167号《
昆明市落实私房政策的处理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办理。
三、凡属于符合昆明市对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的房屋,不予退还,一律纳入改造归国家所有,并由市房管局统一经营和管理。
四、纳入改造而未发定租的房屋,按规定补发定租。发放标准为被改造房屋实收房租的百分之四十。发放定租时间:一九五八年十月以前没收的房屋,从一九五八年十月发至一九六六年九月底止;一九五八年十月以后没收的房屋,从该房屋被纳入改造之日起发至一九六六年九月底止。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后没收的房屋,定租发放不足五年的,按五年补足。
五、凡不属中央规定应落实政策的房屋,即不属于华侨房产、文革中被挤占的房产或私改中被错改的房产等情况的房屋,仍维持原状暂不予处理,待中央和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后按章办理。
六、租地建盖的房屋,已收归国有的不予退还;未收归国有的,按市政府昆政复(1983)45号的政策规定办理。
七、对应退还的房屋或补留的房屋,根据“谁占谁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住户单位或住户本人负责腾退。如无工作单位并且无经济收入的城镇居民住户,原来是由房管部门安排居住的,由房管部门从落实政策的房源中统筹安排或者予以补偿。
八、因各种原因无法退还原房,经核实本人确属无房居住的,由房管部门适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