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对复查
历史案件中涉及私人房产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199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征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意,现将市房管局《对复查历史案件中涉及私人房产的处理意见》批转给你们执行。落实房产政策,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望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按《处理意见》办。房管部门应注意加强宣传工作,以保持我市房产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四月九日
对复查历史案件中涉及私人房产的处理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
目前,鉴于我市复查历史错案中涉及私房处理的问题不断增多,为维护社会主义对私房改造政策的连续性,认真处理复查历史案件中涉及的私房问题,根据中办发(1987)7号、建设部(1987)城房字第575号、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法(研)发(1987)30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改变原判决或裁定,涉及需要发还已没收的房产问题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建设部法(研)发(1987)30号文件《
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事先应与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商后处理。凡驻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在复查历史案件中撤销原决定,需要发还已没收的私房时,如房屋产权已收归国家所有,事先应与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商后再作处理。
二、有关部门在决定发还已没收的私房时,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私房处理的各项政策及规定:
1、原房属于华侨房产的,按中办发(1984)4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中办发(1987)7号《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87)云侨办字第2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对贯彻执行〈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意见》、建设部(87)城房字第575号《
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省建委(87)云建住字第658号《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政府昆政发(1988)166号《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处理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