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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原有用地上扩建增容的工程以及零星住宅建设收取市政配套费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原有用地上扩建增容的工程
 以及零星住宅建设收取市政配套费的补充规定
 (1988年8月30日 昆政发〔1988〕203号)


  我市自一九八三年开始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以来,对促进城市各项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对在原有用地上新建、扩建,增加建筑密度的建设工程收取配套费,同时,零星住宅建设配套费收取标准大大低于统征统建,致使无法有效地控制市中区建筑密度的增大,也使按规划进行的统一开发、配套建设难以顺利实施。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经批准在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市中区(即东起规划外环路,西至梁家河,北起金刀营,南至南过境干道)范围内,在原有土地上新建和对原有建筑进行扩建增加建筑容积,一律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三十九元。
  二、今后在城市总体规划市中区建设住宅的,原则上必须参加统建。因特殊情况确需零星建设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七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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