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项目;
(六)旅游商品的进出口贸易项目;
(七)区内配套的第三产业项目;
(八)旅游交通项目;
(九)国家允许和特许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度假区内不得兴办下列项目:
(一)污染生态环境的;
(二)中国政府禁止的。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投资经营方式如下: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租赁;
(六)购买度假区内的债券和股票;
(七)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
第十四条 对进入度假区投资的,由管委会按照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统一受理申办手续。
第十五条 度假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规划统一安排建设。
第十六条 获得度假区内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须按合同规定的项目和期限投入资本,如期兴建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到期仍不能兴建或无故拖延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 保障体系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
(一)度假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度假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由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度假区规划和《
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
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办法》、《
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受理。
(三)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可以是已经完成初步开发的土地,也可以是待开发的土地。允许中外客商到度假区投资进行土地开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居住用地七十年;综合性和其它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