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度假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度假区的工作。
(二)研究编制度假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组织编制度假区的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度假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适用于度假区的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五)对度假区内各开发建设单位和经济实体,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做好服务工作。
(六)审核或审批进入度假区的投资项目。
(七)开展国际旅游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旅游业务,按规定处理度假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八)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度假区的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在度假区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公安、金融、保险、法律、会计、审计、技术咨询、人才交流等社会服务支撑体系,监督和协调各部门设在度假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兴办和管理度假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事业。
(十)完成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权限
(一)管委会在度假区内行使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度假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审批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或一千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投资项目,二百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公,处理度假区内的有关事宜。
(四)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任用。各级各部门在度假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
(五)审批市政府切块给度假区的城镇户口落户和农转非指标。
(六)协调和处理度假区有关涉外事宜。审核度假区有关人员出入国(境)的事项。
(七)行使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度假区重点兴办符合国家旅游产业政策和昆明市旅游发展规划的下列项目:
(一)旅游观光游览项目;
(二)文化娱乐及游乐项目;
(三)旅游住宿及其他度假设施项目;
(四)旅行社及其他相关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