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开发区重点兴办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
(一)新材料、新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三)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四)电子计算机应用、自动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技术、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七)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九)适合云南资源深度开发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或高附加值产品;
(十)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生态环境的;
(三)中国政府禁止或限制的。
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立经营或国内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
(七)购买开发区内的债券、股票;
(八)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对进入开发区内投资的,由管委会按照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统一受理申办手续。
第十五条 批准进入开发区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经营用房及配套建筑和拆迁安置用房等,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
第十六条 经批准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按期开业。无故拖延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 保障体系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
(一)开发区内的土地,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