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前款所述文件经批准后,筹备委员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筹建登记。
9、根据人民银行批准的募股文件,发行公司股票或股权证书,进行募股。公司股份募后,发起人须于40日内召集创立会议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作出创立会议记录。筹备委员会同时撤销。
10、创立会议后30日内,董事会应持有关文件和批准文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公司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11、股份制企业设立过程中,如须公告有关事项,须经市体改委审查同意。
12、股票、股权证书,出资证明书的设计由试点企业提出,人民银行审批,股票等的制作由人民银行指定印制单位。
三、股权设置
13、股份制企业的股权,可视不同情况设置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14、股份制企业设置和各种股权比例,由企业按国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重要的骨干企业设置股权比例时,国家股应保持控股比例,一般企业各种股权的比例不作统一规定。
四、资产界定和评估
15、股份制企业试点,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清查,清理债权债务,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16、产权界定要明确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中属于生产经营性的,作为入股资产;属于非生产经营性的,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及其所使用的土地,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作为入股资产,作挂帐处理,并委托企业代管。
17、作为入股资产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务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立项申请,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核确认后,即作为入股的验资依据。
18、作为入股资产的土地资产,由试点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按《
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负责评估。评估后作为入股资产。
五、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