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意见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以昆政发〔1992〕194号文件公布,自1992年9月10日施行)
开展企业股份制试点,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23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五部委《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定,为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原则
我市股份制企业试点,应坚持国务院要求的规范化精神,遵循以下原则:
1、我市目前主要开展以定向募集方式、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试点。进行社会募集、公开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2、股份制企业试点,应严格按《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进行。不符合规范的,不得称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过去冠予或未冠予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未按股份制规范化要求组织和运作的“股份制”企业,进行清理,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完善,并重新申报审批。
3、股份制企业试点采取企业自愿申请和政府审批的形式确定。
二、设立和审批程序
4、我市股份制企业试点,由市体改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和有关综合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募股文件由市人民银行审批,股份制企业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体改委商有关部门审定,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审定并出具证明。
5、公司发起人订立公司发起人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包括组建公司的资本总额;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发起人对设立公司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只有一个发起人的,经批准,可以不订立发起人协议。
6、组建股份制企业试点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成员由发起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企业主管部门代表和有意参股的企业代表组成。
7、股份制企业筹备委员会需向市体改委和有关部门提供以下文件:设立公司的协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资产(包括土地)评估报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及其它有关文件。文件准备工作可与资产评估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