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县区生产的小水泥、混配肥和平价供应的干面条等九种副食商品的产销价格审批下放县区。
10、将部门原市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管理审批权下放县区。
上述放给县区审批管理的九种副食商品品种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另行通知。
11、县区所属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进一步放开商品零售价格和放宽批发价格的品种范围,由县区自行确定。
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审批权限
12、凡由县区批准新成立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工商局审核发照(凡冠以“昆明市”名称的,由县区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审批。市工商局在一周内批复),并负责监督管理。
13、集体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工商局审核发照,并负责监督管理。
六、关于县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权限
14、市属八个县的县城总体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县城的详细规划和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政府审批,报市建委备案。
15、各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县属规划区内县属及以下单位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县属开发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审批《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6、五华、盘龙两城区和官渡区、西山两郊区的区政府所在地及两郊区的其它建制镇,受市建委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由区城建部门办理私房维修、农房建设和其它委托办件。
17、在符合总体控制性规划要求的范围内,县区自筹资金进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由县区审批,报市建委备案。
18、县区用城市维护建设费建设的项目,由市建委统一控制建设总量,实行专款专用,按照“节约归已,超支自负”的原则,逐步推行城市建设费用使用包干制。
19、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及石林、滇池风景名胜区和松华坝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施工,分别按行政区划由各县区监察,对违法、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罚设收入按规定上缴县区财政部门。
各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施工由县城监督部门负责监察,并执行有关处理决定,实施处罚权。
20、非等级建筑企业资质审查、发证权下放给县区。
21、投资在200万元,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县区所属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县区组织招投标工作,审批开工报告,报市计委、市建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