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1992年8月23日 昆政发〔1992〕187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充分调动县区积极性,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根据中央2号、4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市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决定扩大县区经济管理权限。希望各县区都要把这些政策用好、用够。市政府各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做好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权限
1、凡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及行业规划,资金、能源、原材料和运输等生产条件能自行解决,确有经济效益,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生产性基建项目,500万元及以下的非生产性基建项目(工业交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由县区自行审批,报市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乡镇及以下所属集体企业项目的审批权由县区自行确定。
二、关于技术改造审批权限
3、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及以下,轻纺、机电行业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下,资金能自行解决,原材燃料、电力能自求平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由县区审批。
4、乡镇集体企业的技改项目,可不受额度限制,由县区自行审批,报市经委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备案。
5、从国外引进设备用于技术改造,由县区计经委初审后报市经委批准。
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审批管理权限
6、机构健全,具备必要工作条件的县区,可自行审批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原材料、资金、外汇自求平衡,不涉及国家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管理,投资规模在生产性500万美元及以下;非生产性200万美元及以下的合资、合作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合同及章程,但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有关证书。
7、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享有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初审权和监督管理权。
8、县区新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工商各税,由市税务局涉外分局统一征管,按中方投资比例部门,由市财政返还给县区。
四、关于物价管理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