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管理办法
(1989年8月18日 昆政发〔1989〕168号)
为贯彻我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促进联合与协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昆明市人民政府主管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检查、协调全市横向经济联合与协调工作。
第二条 凡下列经济联合组织,须经过审批方可成立:
1、通过联合,建立或组成新的经济组织;
2、通过联合,更换企业法定名称;
3、通过联合,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产品品种或共用产品商标;
4、省内外企事业单位来昆开设“窗口”;
5、依法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进行注册登记的经济联合组织。
经济联合组织必须是经济实体,禁止将经济联合组织变成行政管理机构,或在经济联合组织上建立行政管理机构。禁止将现有的行政管理机构换块经济组织的牌子,继续行使行政管理。
第三条 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1、本市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单位联合,使用“县(区)”企业名称的经济联合组织,由联合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所指定的部门审批,并报市经协办备案;
2、本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在工业、商业、农业内部实行联合,使用“昆明市”名称的经济联合组织,分别由市经委、财委、农委、建委按归口管理原则审批;
3、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与省外、市外单位联合,或实行跨部门联合(如工农商联合)的经济联合组织;以及由市经协办牵线的联合组织,使用“昆明市”企业名称的,由市经协办审批;
4、新组建的企业集团,或需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财政解缴渠道的经济联合组织,由其确定的行政主管单位审核后,按归口管理原则分别报市经委、财委、农委、建委、体改委审批;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分别由市经委、财委、农委、建委、体改委按规定报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
5、外地企事业单位来昆开设“窗口”的,由市经协办审批。
各种联合经济组织经审批后,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
市经委、财委、农委、建委、体改委、经协办在审批工作中,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