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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发布日期:1992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1992年8月19日)废止

昆明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规定
 (1988年9月25日 由市政府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吸引外国客商来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执行本规定的各项优惠规定。
  第三条 场地开发费。凡由外商投资自行开发场地的,免收其他费用;委托本地建筑工程部门、开发公司代为开发场地的,只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一次性计收开发费,其它费用一律免收。
  场地使用费。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行业的企业,在本市北京路、正义路、东风路、金碧路、翠湖环路、白塔路、拓东路、武成路、青年路、长春路、人民东路、书林街、巡津街、庆云街、光华街、宝善街、昆师路、龙翔街、大观街、五一路、国防路等繁华地段投资建设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三年后按每年每平方米2元计收;在繁华地段以外投资建设,自开业之日起六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六年后按每年每平方米1元计收。
  对从事农、林、牧、养殖业或矿山、能源等开发性项目的企业,一律免收场地使用费。
  第四条 本市有关业务部门优先为“三资企业”、“三来一补”项目提供水、电、气、交通、通讯等设施和建厂场地,并积极为企业的产品出口提供运输的便利。
  第五条 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企业;农、林、牧、养殖业等企业;在我市贫困地区、民族自治地区兴办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十五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属中方国内配套资金、流动资金和周转资金,本市各银行和金融部门优先给予贷款;中方固定资产年度投资安排,视同计划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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