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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可优先列入市科研计划,优先安排科技三项费用和专项贷款,并可用新增利润(集体)归还贷款本息的60%。
  十三、本市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转让技术(包括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三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部份依法纳税。向本市贫困地区转让技术,年净收入四十万元以下,所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本市国营企业向本市内城乡集体企业扩散产品,从联营中分得的年利润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全部留给企业,并暂免征所得税。
  十四、应聘来我市经济联合组织工作的科技、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由接纳单位支付工资、奖金、旅差费,可计入成本;接纳单位所支付的工资、奖金,可不计入工资总额,不征奖金税;有突出贡献者还可以给予奖励。应聘人员如愿在我市长期工作,成绩显著者,可晋升一至二级工资,并在落户及生活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十五、登记注册的独立核算的经济联合体,银行应予以开立帐户,给予一定的流动资金贷款,自有资金不足30%的可发放特种贷款。到我市贫地困地区投资或从事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生产等开发性投资的,自有资金占15%的,即可申请贷款并优先安排,财政可适当贴息。各经济联合组织生产优质、名牌、紧俏和出口产品所需资金,银行优先给予贷款;也可以在内部集资、参股;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或由金融部门代理发行、承购包销股票和债券。
  十六、鼓励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企业集团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组建企业集团应以发挥资源优势和加工优势为原则,以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为龙头,并由企业自主决定参加或退出,不得用行政手段强行捏合。
  十七、对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规模较大,具有一定开发能力,产品有一定竞争能力,并有利于发挥本市优势的企业集团,可以申请计划单列。
  企业集团扩大再生产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金融信贷、外汇指标等可优先安排计划。企业集团开发风险大的新产品和社会效益好的产品可优先安排贴息贷款。
  企业集团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资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获得的净收入,国营小型企业在三十万元以下,大中型企业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在指令性计划内,企业集团自行购进原料生产的产品允许自销,价格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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