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能源、交通设施、贫困地区、民族自治县以投资形式进行联合生产(经营)分得的利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如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产业和地区的,可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基金。
七、外地来昆进行投资、联合建厂办矿等开发性合作项目,客方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头两年税后利润在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后,全部归客方所有,以后按合同规定分成。
八、新办联合企业生产国家、部、省优产品,确有困难的,经企业隶属的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二年;向我方提供国优、部优、省优产品图纸、资料、商标,并联合生产的产品,确有困难的,经企业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所得税二年。
联合企业或组织开发填补云南空白的新产品,经省经委批准,从试销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
九、联合经济组织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后,超收、超产部分自主支配。凡自行解决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纳入指令性计划,不抵扣国家物资分配指标,全部由联合组织自主支配;联合企业自行通过横向联系所得到的协作物资,由企业自主分配。
外地企业在合同规定期间内以补偿贸易形式所得的产品,由客方自主支配,补偿产品外运,不受物资流向限制。若客方要求以其它产品、物资补偿时,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尽可能满足客方要求。合同期届满后,如客方仍需该产品时,可优先安排供应。
十、对帮助我市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采用新技术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单位,可以一次性付给酬金,也可以从新增利润中按比例分成或以产品、物资进行补偿。
十一、联合企业共同生产出口创汇产品所得外汇收入,客方有权按投资比例或双方商定意见实行外汇留成分配,分得的外汇收入使用、汇出由客方自定;如将应得外汇留在联合组织中则可提高客方在企业利润分成上的比例。
十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向企业转让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其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利用该技术成果生产的产品自投产销售之日起所实现的利润,经企业隶属的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二年。
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还可在所获技术转让收入中提取15%的专项奖励基金,免征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