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
(1988年9月1日 昆政发〔1988〕225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横向经济联合,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是到我市投资办厂经商的外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的限制。客户和我方企业在自愿基础上,自主决定合作内容、项目及合作方式、期限。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企业的意愿,不得加以干涉。
外地企业、单位到我市参加联合企业,可与市经协办联系,也可以直接与有关企业联系,与市属企业联合的由市经协办审批;与县区企业联合的,由县区有关部门审批、报市经协办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批准文件,办理登记发照手续。如果生产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国家、部、省优质产品,应同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联合企业需要新上基建项目的,按基建程序有关规定办理,在审批立项、规划定点、土地使用、施工安排、能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我市每年在固定资产投资限额内,预留部份指标用于支持联合企业新上项目,其中,从事能源、交通、原材料生产及我市需要发展的行业等开发性投资或到我市贫困地区投资的,可由我方列入基建计划。
三、独立核算的联合企业或独资来我市兴办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可以实行计划单列,工资形式由企业自定;联合企业双方派出人员的工资性收入,由联合各方共同商定;招收职工可以通过劳务市场或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招收。
四、外地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承包、租赁各类工商企业,承包、租赁期限应在三年以上。在承包、租赁期间,按合同规定完成上缴税利或租金后,凡扭亏后的盈利或承包租赁后增加的盈利,双方可按五五比例或双方商定的比例分成。
五、参加联合企业的我方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改变隶属关系、财政关系和解缴渠道。其生产计划、物资供应、劳动工资、财务关系、产品开发、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利益分配等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并列入章程或合同。涉及两地财政基数调整、计划变更等问题,由两地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六、外地企业和单位利用资金(金额占总投资50%以上)与我市联合企业共同开发产品所获利润,经企业隶属的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减半征收所得税一至三年,如将所获利润继续在我市投资,可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基金二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