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凡市属党政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要积极选派一定数量的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到贫困地区挂职工作,二至三年轮换一次。选派人员,除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及原有补贴外,由受援单位发给一级浮动工资或一定的生活补贴,每月回家休假的车旅费,仍由原单位报销。
八、凡采取停薪留职到贫困地区工作的人员,由本人与原单位及聘用单位分别签订合同,留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农业科技人员可在五年以内),在此期间,原单位对其在住房、子女就业、医疗、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要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科技人员在受援单位所得的个人收入可不交原单位。停薪留职期间的业绩,应作为晋升技术职务的考核内容。留职期间,如遇工资晋级,原单位应给予办理晋级手续。留职停薪期满后,如需继续延期者,可由留职人员与原单位和聘用单位再签订合同。留职期间,本人每月应向原单位缴纳其标准工资40%的养老保险金(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养老保险金上缴地方财政)。
九、经批准离职到贫困地区工作的人员,如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工资报酬可在税前列支,另视其所作的贡献与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提出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如果承包、租赁、领办中小型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并可自行确定企业的工资与奖金标准。有资金入股者,可按股分红。
十、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维护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到贫困地区兼职,凡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的,收入全部归己。利用工作时间及单位的设备、器材、资料,应先扣除成本,然后单位与个人协商分成。贫困地区的乡镇企业、农村乡、社,在征求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的意见后,可聘请为业余兼职工程师,并正式向他们颁发证书。聘请单位可根据兼职者的贡献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奖励。
十一、凡是自愿到贫困地区工作的离退休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原单位应予支持,原待遇不变,本人应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所得报酬应依法纳税。在贫困地区工作期间因工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由用人单位负责;因病和非因工伤亡的保险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
十二、为鼓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五大”生(电大、夜大、函大、工大、成人高校毕业生)等应聘到贫困地区工作,其粮户关系可以不转,工资可从报到之日起按定级工资执行。视其表现,第二年工资可上浮一级。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商定。工作五年后可以流动,离开贫困地区后,上浮工资取消。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到贫困地区工作的一切正当收入,政府给予保护,对作出重大贡献者,还可聘为国家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