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到贫困地区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若干规定
(1988年9月1日 昆政发〔1988〕209号)
为了加速我市贫困地区的经济技术开发,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使贫困地区尽快脱贫致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提倡、并欢迎省内外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禄劝县及路南、嵩明等县的贫困乡、办事处,进行经济技术开发,为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贡献力量。
二、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可以承包、租赁、领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和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可承包“星火计划”项目和扶贫项目;可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贸易和创办各类小型企业;可采取联营、租赁、投股或合资等形式进行农、林、牧、渔和矿产等产业的开发。
三、对到贫困地区进行经济技术开发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税务、计划、物资等有关部门要在信贷、保险投资、股份集资、物资、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对在贫困地区兴办、领办、联办的国营、集体、个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登记和发照手续。兴办企业自有资金按比例不足的,银行应给予贷款,尽量照顾低息信贷,地方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对各单位或个人到贫困地区兴办开发性企业,税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的照顾。计划部门在物资上应尽力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到贫困地区进行承包、租赁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的收入。对在农村承包种植、养殖业,可按新增纯收入的5%至15%进行奖励,贫困县科技人员去承包应一视同仁。从事种植、养殖业承包项目的,市县有关部门在税收 、贷款、农药 、化肥、良种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农村承包项目或进行开发性的试验示范推广,经费确有困难的,可从地方财政或扶贫资金中酌情给予补助。各种承包项目完成后,要坚持奖励兑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五、不论是国家机关、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或厂矿、文教、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对自愿到贫困地区工作的人员,应给予大力支持,无条件支持开发贫困地区,按干管权限,办理调动手续,不得收取培训费等费用。调动后其全民(或集体)性质不变,原户口可以不转,爱人、子女不愿随去的,可留原地工作、读书。原住房可继续保留。对外地自愿到我市贫困地区工作,具有真才实学、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在落户、子女就业、家属农转非、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凡自愿到贫困地区工作的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除原享受的各种待遇不变外,再浮动一级工资,五年后根据工作实绩将其转为固定工资(进入本人档案),并再向上浮动一级;对确有成绩和作出重大贡献者,满三年可晋升一级工资,同时不影响正常调资。到偏辟贫困乡工作,成绩显著的同志,工资晋升还可突破,并不影响正常调资。工作调动属全家搬迁的,酌情给予一次性的搬迁补贴1000至3000元。对响应号召,调动到贫困地区工作,并在贫困地区工作满五年,本人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接收安排,原单位撤销、转并的,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但不再继续享受浮动工资。在贫困乡已工作到退休年龄的,允许回原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