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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失效]

  二十、对城乡集体经济的有关政策,应继续执行。对承包、租赁的城镇集体企业,今年可实行税前承包、租赁,包所得税递增一定的比例,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企业按规定照章纳税,超收部份由各级财政返还。此办法可先搞试点。
  要动员和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要积极组织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暂行规定》;农村户办、联户办企业要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农村户办、联户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三个条例”,在国营工商企业中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度。凡是实行了承包和租赁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随意撤换和调离承包、承租人,以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厂长(经理)的任期应与承包期一致。
  二十二、积极支持和扶持发展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房地产市场,发行债券、股票,办交通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照顾。
  二十三、励行节约,紧缩开支。企业的管理费、车间经费,要低于生产增长的幅度,减少非生产费用的开支。行政事业单位要大力压缩开支,实行经费包干使用,继续实行会议费、差旅费包干使用等办法。
  二十四、为促进企业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效益,对企业闲置、多余、封存的固定资产(机械设备),限期在今年底以前处理利用。本企业确实无法利用的,应积极调剂转让给需用单位,所获收入归企业所有,用于更新改造资金。过期仍未处理利用的,从明年一月份起,由市财政局按闲置设备价值的5-7%收取占用费,集中用于设备更新。企业上交的占用费,在企业专用基金中列支,不得进入成本。
  二十五、严禁对企业进行乱摊派。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未经市政府批准,或物价部门未发给收费许可证,向企业乱摊派费用的,由审计机关通知银行,将摊派款扣还给被摊派的企业。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也不得向企业乱摊派费用。情节严重的,要按违纪论处。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在接到本规定后,要采取措施,积极组织贯彻、落实在适当的时候,要组织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如上级政府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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