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职工在不影响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后,经批准利用工休、节假日从事对外劳务活动而为本企业取得的收入,由企业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在纯收入中提取10-15%作为一次性奖励,不计入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十四、各企业、单位对有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班组)发放的年度一次性奖励,可按企业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企业标准工资总额的1%中提取,奖金可列入成本,不征收奖金税。
十五、对推进技术进步,开发新产品,研制科研项目,市政府继续实行扶持、鼓励政策。凡经市经委批准的新产品,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办理减免税申报手续。对发展重点产品的企业所需的生产资料、电力、物资,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
十六、市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总的方针是敞开大门,实行全方位开放。不仅为本城市服务,还要为周围地区服务,为所辐射的整个经济区服务。凡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开展横向联合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应继续执行。为鼓励经协办搞好经济协作,市、县(区)经协办可以采取自办或联办等办法组建经营性公司,以增强经协办的实力。但其主要任务和方向仍是做好本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十七、为了增强县区工业的活力和后劲,各级政府应积极扶持县区工业的发展。对生产有困难的企业,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企业上交的所得税中,根据各县区财力情况,按一定比例返还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对企业所办的第三产业,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报税务部门审批,酌情减免税收。
十八、凡享受减免税到期的乡镇企业,应按税法照章纳税。经济效益不好,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产品,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报,经审核后可酌情减免,减免税款应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它用。为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增强企业的生产后劲,从一九八八年起,乡镇企业税后留利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留利部份主要用于生产发展。
十九、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三废”的开发项目,获益归企业所有,产品归企业分配,价格由企业确定。凡综合利用的引进项目和进口设备、配件,享受减免税和优先安排外汇等优惠政策。综合利用生产的出口产品,实行外汇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