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荣获国优、部优、省优、市优称号的产品,企业有权在国家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加价出售。
七、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浮动”的办法,对已实行这一办法的38个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对未实行这一办法的企业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由市劳动人事局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内,企业有权决定职工的工资、奖励分配形式和办法。今年,要大面积推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等办法,进一步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
未实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企业工资统标升级从奖励基金中开支的五元,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可以列入成本。企业可视经济效益情况,按标准工资总额的3%提取使用加班工资,超过3%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超过7%的,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八、一九八六年批准饮食、理发、沐浴、修理、服务等行业实行提成工资在税前列支的办法,今年继续执行。对国营饮食行业按云商管字(87)07号文批准减免所得税三年的规定,即从1988年-1990年,应继续贯彻执行。
对商办工业的各项政策继续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给予商办工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必须予以落实。
九、凡没有实行承包经营目标责任制完成上缴税利任务好的企业,按市政府(1986)149、150号文件规定的“超收分成”办法,给厂长(经理)级干部一次性嘉奖,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十、企业对于采购员、产品推销员,实行工资奖励与工作任务挂钩的办法,或者实行定额包干,可用合同的形式加以明确,并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去年尚未兑现的,应按规定兑现,可以列入成本。
十一、对计划内政策性亏损的国营工商企业,继续分别执行“亏损总额包干,吨亏包干,亏损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或者全部留用”的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也可按亏损金额实行逐年递减的原则进行承包,一定三年。对经营性亏损的企业,继续实行“财政不给补贴,不给减免税,企业不发奖金”的政策。
十二、为鼓励出口商品的生产,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出口商品的生产或供货单位,从今年一月一日起,从外汇奖励基金中发放奖金,全年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机电产品出口的生产企业,从出口奖金中用于职工奖金部分,全年不超过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按规定提取和发放给职工的原材料节约奖,不计入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