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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份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1993年7月20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
 (1988年2月10 昆政发〔198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各大中型企业:
  为贯彻“稳定经济,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搞活企业、搞活城市,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对一九八八年有关经济政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中央和省市制定的各项经济政策、奖惩办法以及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同企业签订的各种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包括承包、租赁的奖惩办法,“双增双节”的奖励办法以及超收分成、减亏分成、税利挂钩的办法等,要按规定,逐项落实,保证兑现。
  二、对各县区实行的财政递增包干的政策,按一定五年的精神不变。因灾减少收入的县区,可以采取借贷办法,对包干基数不调不减。
  三、对各县区领导班子,继续实行项目考核,具体办法另文下达。除市商业局按一定三年的办法执行外,其余各行政部门不再搞层层承包,改为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列入干部考评项目;各部门要围绕全市的奋斗目标,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提出自己的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四、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大中型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国营小型工商企业中,全面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制和租赁制。对国营小型工商企业可采取个人承租、合伙承租、集体承租,也可以由其他国营或集体企业实行承租。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承租人必须努力发展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对有的国营小型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实行拍卖。
  五、在推行和完善承包经营制的同时,要将“两保一挂钩”作为承包的基本形式加以实施,不但要包利润,还要包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资产增殖。
  要把竞争机制引入承包,推行公开招标承包的办法;把兼并机制引入承包,企业之间可以打破所有制和行业的界限,进行承包、兼并,以好带差,以大带小。租赁企业新增资产按资金来源确定所有权。集体投资的归企业;个人投资的归个人,租赁期满可自行带去,可以折价卖给企业或入股,亦可以一次或分期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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