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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失效]

  7、热爱和关心学生。对学生坚持热情关怀、正面教育、循循善诱和耐心疏导的原则。维护学生的自尊心、尊重学生的人格,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师生关系。
  8、对后进学生要满腔热忱地关怀,耐心细致地教育,不厌恶,不歧视。禁止打骂、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9、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做好备课、上课、辅导、布置与批改作业、成绩考核、操行评定和家访等工作。不得把教师的工作交由学生代做。
  10、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课严肃认真、不抽烟、不会客、不做个人私事、不擅自离开课堂。不准私自调课、停课。
  11、讲课时,要仪态端正,精神饱满。使用的文字要规范,用普通话教学。中小学教师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站立讲课。
  12、要了解和关心学生家庭情况和社会环境,进行家访和社会调查,密切配合家庭和社会教育,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三、日常行为要求
  13、教师在学校时,衣着服饰要整洁朴素大方,仪表仪容端庄。不准打赤脚、穿拖鞋上讲台。
  14、遵纪守法,不搞行业不正之风。不索要和接受家长的物品;不借故乱收取、摊派费用;不赌博、不看黄色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15、严禁教师个人经商和变相经商;不允许教师到营业性娱乐场所伴奏、伴唱、伴舞。到校外兼课须经学校领导同意,并遵守市教育局有关规定。
  16、遵守社会公德。敬老爱幼,语言文明,态度谦和。对同志要友好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17、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国家财产。损坏公物要自觉赔偿,借东西要还。
  18、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四、奖惩
  19、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情况,将作为考查学校工作和教师评选先进,提升职务,评定职称和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对认真执行本《规范》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20、对违反《规范》要求的教师,由学校领导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教师仪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改正后方可进入教室。
  21、违反《规范》要求,经教育不改或重犯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22、本《规范》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市县(区)教育局负责监督检查。市属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校、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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