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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

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1990年11月26日 昆政发〔1990〕203号 )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和工人阶级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具体体现。制定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为了以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培养和不断提高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自身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以更好地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要求教师在教书育人的各项工作和各个具体环节中,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师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一、政治思想品德要求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持正面准确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传播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和一切腐朽没落的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
  3、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努力培养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认真做到热爱学生,勤奋工作,乐于奉献,言传身教,为人师表。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首先做到,要求学生不做的事,教师坚决不做。
  二、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4、遵循教育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坚持用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学生,加强学科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寓德育于学科教学之中,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
  5、努力学习教育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更新知识,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
  6、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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