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中学的毕业生,回队后要充分发挥其技术专长。社队组织工、农、林、牧、付、渔业生产,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用人,可从中择优录用。
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的学生毕业后,可由劳动服务部门帮助他们组织起来就业,或鼓励他们自谋职业。愿意继续升学者,也可报考专业对口的上一级学校。
六、办学经费
教育部门所属普通中学改办的职业学校,经费由教育部门拨款,除按普中核拨经费外,酌情增加必要的设备费。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办的职业学校(班),经费除教育部门按普中拨款外,专业开办费、专业课教材、教学仪器设备、实习以及专业课教师酬金等费用,由其他部门列支。厂矿企业办的学校改办职业学校,经费仍由厂矿企业在营业外项目列支。几个部门联合改办的,经费由合办单位协商解决。
经批准新办的职业学校经费,事业部门办的,在各部门事业费内开支;专业公司办的,在公司经费开支;厂矿企业办的,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几个部门联办的,经费由联办单位协商解决。
各县(区)举办的农业(技术)和职业学校(包括普中改办的),经费由当地教育经费开支,上级教育部门适当补助一部分开办费。社、队自行举办的农业中学(班),其经费由社、队解决,教育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中专、技校招收不包分配职业班的学生,其办学经费仍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开支,学生费用自理。鉴于职业学校是新兴事业,所需专业费又多,在职业教育经费未统一解决之前,由市劳动部门在待业青年安置费中给予一定补助,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举办职业学校(班)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录用职业学校(班)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收取一定的培训费。
各级各类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大力提倡勤工俭学、半工半读、半农半读。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并可抽出一部份用于师生集体福利和学生的学习费用、实习补助。具体按《昆明市中小学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的暂行规定》执行。
七、师资与编制
各级各类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逐步建立一支稳定合格和一定数量的教师队伍。目前,凡业务部门和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班)的师资,由办学单位自行解决,教育部门协助;由普通中学改办的,专业课教师由有关业务部门和协作单位帮助解决,也可聘请一部份兼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