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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举办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的暂行规定

昆明市关于举办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的暂行规定
 (1983年7月10日 昆政发〔1983〕139号)


  国务院国发〔1980〕252号文件中指出:“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改革中等教育结构,主要是改革高中阶段的教育,即实行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学校、业余学校并举,国家办学与业务部门、厂矿企业、农村社队办学并举的方针。
  为搞好我市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工作,现对举办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
  各级各类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中等文体水平,能掌握一定专业知识与生产技能的初级、中级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二、学制
  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均属高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一般二至三年,可以是全日制、半日制,也可以实行半工半读。
  初级农业中学(班),学习期限为四年。在学习初中文化课的同时加授一定的农业(技术)课程。
  三、课程设置
  各类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课程设置分普通文化课、专业课及生产实习课三部份。
  普通文化课开设政治、语文、数学、体育、其它文化课可以根据专业需要选开;专业基础课的科目及实习项目按专业要求开设。
  课时安排要结合学制、专业要求、实习等统筹考虑。普通文化课学时不超过教学总时数的二分之一;实习时间一般为半年左右。
  初级农业中学(班)的文化课与农业(技术)课,大致按三比一安排。
  四、招生对象和办法
  高级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初级农业中学(班),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生,统一列入全市中等学校招生计划,实行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按志愿择优录取的办法。
  五、毕业生出路
  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的学生学习期满,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者发给毕业文凭,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实行择优录用。国家根据需要招工(招干)时优先择优录用职业中学(班)毕业生。毕业生被全民单位录用后,除分配作矿山井下工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均应实行见习期一年。见习期间的待遇,学制在三年及其以上的,按所在单位所任工种工资标准一级工工资执行。学制不满三年的,按学徒第三年生活补贴标准执行。见习期满后,经过考核合格者,按所在单位同工种(作)人员的定级水平,评定工资等级。中专和技工学校不包分配的职业班毕业生,被全民单位录用后,其学制和学习课程与统分毕业班一致的,见习期待遇和定级,可分别按统分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办理;学制和学习课程与统分毕业班不一致的,按上述对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规定办理。集体所有制可参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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