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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失效]

  经各级科委审批后,民办科技机构应依法在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如从事勘察、医药卫生、食品饮料、压力容器、水电工程、爆破工程、环境工程、环境估评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设计工作和工程项目的,需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中固定从业人员的档案,暂由其所在地县(区)劳动人事部门管理。
  第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使用国家统一制发的票证;必须遵守国家现金、金融等有关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为其聘用的人员设立相应的社会劳动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 
  第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凡属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工作,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部门同意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基金。超过30万元的部门照章纳税。
  第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研制成功的新产品,经市科委审核,市税务局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新创办的民办科技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所得税,以后三年内减半征收。
  第十二条 我市民办科技机构的奖金税起征点在现行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具体标准报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在税后纯收入中按30-45%的比例提留科技发展基金;同时,应将税后纯收入的1-3%上交批准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当地民办科技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按科技、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等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报告情况,接受监督、管理。并遵守如下管理制度:
  1、年终总结制度。民办科技机构应及时向各级科委和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每年年终应向市科委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时间截止次年一月底前。
  2、民办科技机构应向所登记的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登记表;向批准其成立的科委报送会计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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