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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开发的暂行办法[失效]

  (3)企业收取的技术转让费、咨询费、设计费、试验费提取30%-50%;
  (4)技术开发所支付的技术转让费、样品费、样机构置费和一般的测试仪器购置费,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可摊入当年成本,超过五万元的,允许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
  (5)企业科技人员的技术培训费,可摊入成本,出国培训费由专项资金开支;
  (6)国家酌情拔款。国家、省、市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列为技术开发的项目费用,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拔款补助、贷款或划拔贷款指标,银行发放技术开发低息贷款或主管部门批给贴息贷款。
  企业技术开发所需要的设备、原材料,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
  属于计划下达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优先安排解决。
  四、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免税、留利
  为使企业不断增强技术开发能力,(1)凡经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批确认的新产品、新技术,达到国际水平的,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属食品、轻纺、医药、民用电子等生活资料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在免税期间获国家奖及省一等奖的技术项目可再免一年税。(2)企业收取的技术转让费、设计费、试验费、咨询费等在1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超过10万元的征收超过部份的所得税。
  五、企业技术开发自主权
  (1)企业可根据国家设计要求和市场需求,制定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开发规则(计划)及成果、信息等科技管理办法。使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既有正常的年度计划,又有近期的发展规则。
  (2)企业有权使用技术开发基金(作技术开发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设计、教育单位之间可开展多种渠道的技术贸易与多种形式的技术转让,技术转移一般实行有偿转让,有偿转让按照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3)新产品在试销期间,企业有权拟定试销产品价格,正式投产后按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定价。
  六、企业技术开发的考核与奖励
  企业技术开发的考核内容主要是:技术开发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包括增加的产值、利润占企业总产值、总利润的比例);推广新技术、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技术攻关取得的增收节支金额;企业技术开发产值、利税与当年总产值、总利税的比例;技术开发项目的水平(国际、国内、省、市水平)和社会效益;新产品创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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