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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开发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份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1993年7月20日)废止

昆明市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开发的暂行办法
 (1986年3月11日 昆政发〔1986〕44号)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吸收能力,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企业技术开发的内容与任务
  企业技术开发的主要内容是:新产品开发、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新技术推广应用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技术储备开发及其它科技攻关项目。
  企业技术开发的任务是进行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半工业性试验的工艺技术等问题,达到增加产品品种、提高质量、减少消耗、降低成本、保护环境、增加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加强企业技术开发的组织领导
  各企业的领导,要把科技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分管或兼管科技工作。企业要在充分依靠社会上科学技术力量的同时,积极充实和增强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在“七.五”期间逐步建立起一个与本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具有一定技术骨干及试验场所和手段的技术开发部门或科研机构。公司及大型企业应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或研究所,中小型企业可成立技术开发部或中心实验室(组),企业的科技开发机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科委、市经委备案。
  为了加强企业技术吸收开发能力,企业可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同科研、设计、教育等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合体,在联合体的基础上,有的可以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
  对于技术力量薄弱的小型企业,可以联合组织技术开发机构,或者委托有关科研部门作为自已的开发机构。
  三、企业技术开发的资金来源及设备材料
  企业技术开发资金来源有以下几种:
  (1)企业税后留利提取10%-20%;
  (2)新产品免税留利所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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