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基础工作扎实,具备了保证生产优良产品的必要条件,有适应产品质量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手段,产品检验制度执行较好。
(5)试销产品,一次性合同产品,拟淘汰产品,由国外供应另件进行装配的产品,未进行工业性加工的产品,“三废”污染严重又没有治理规划和积极治理的产品,均不得申请评优。
2、市优良食品条件:
(1)各项理化指标、卫生指标达到或优于现行标准,产品质量稳定。
(2)感观指标项目经食品专业考评小组进行考核和实物品尝鉴定后,累积分须在90分以上。
(3)产品有较合理的外包装,已定型批量生产,投放市场时间不低于三个月,产品畅销不积压,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食品。有利于儿童健康的食品,要优先评选。
(4)企业要有严格的卫生质量责任制度,有必要的卫生检验化验手段,产品有专人检验。
3、市优良小商品条件:
(1)产品实物质量优于现行质量标准的各项规定,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居中上等水平。生产企业具备较完善合理的批量生产工艺手段,能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
(2)产品形式、造型新颖,美观大方,规格齐全,使用可靠,价格合理。
(3)市场畅销,群众欢迎,能与省内外先进地区同类产品竞争,产品生产投放市场时间在半年以上,办有注册商标。
(4)评选时以同品种多规格系列化为主,有销售部门对产品质量及销售情况的具体意见。有市级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及结论(小商品范围按省政府和省轻工厅有关规定划分确定)。
4、市全优工程条件:
(1)设计、施工按国家或部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验收的工程。
(2)施工达到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单位工程必须达到优良标准,主体工程测点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3)该施工单位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无重伤、死亡事故。
四、奖励办法
根据国家经委、省经委有关规定,对优质产品要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获得国家金质奖产品,奖励一万元;获得国家银质奖产品,奖励七千元;对荣获部、省优质产品和各省优秀用品的产品,分别分等给予奖励。
获得市优良产品和市全优工程,分别奖励二百元至五百元。奖金来源,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主管部门发放。
企业领到奖金后的分配使用,主要发给得奖产品的主要科技人员、生产工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搞平均主义。
五、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