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建立疫情报告制度。昆明市性病疫情报告的病种是:艾滋病、淋病、梅毒、非淋病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软下疳、生殖器疱疹、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第九条 各性病监测点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统计,按规定填写全国统一制作的报病卡,每月五日前向市性病防治监测中心报告上一个月的性病疫情。
  市性病防治监测中心应每月将性病疫情报市卫生局、省性病防治中心和送市卫生防疫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医院查阅性病病历和统计资料。特殊情况需查阅的,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市性病防治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婚前体检应把性病检查作为内容之一,发现性病患者,未治愈前不准登记结婚。
  第十二条 饮食、食品制作、旅馆、旅游服务文化娱乐、交通运输等行业对新职工的体检和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时,要把性病检查列为常规检查项目。确诊患有性病的,须治愈后方可用工。
  上述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卫生部门定期对本行业的职工进行性病检查。
  第十三条 对查获的嫖客、暗娼和吸毒人员,由公安部门送昆明市性病防治监测中心进行性病检查。确诊患有性病、并已批准劳教的,送收容教养所实行教育改造和性病治疗;未批准实行劳教的,由性病防治监测中心负责进行性病治疗。对强制治疗的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不得放回。
  第十四条 对犯有淫乱违法行为的港、台、澳和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并及时通知和协助市性病监测中心对其进行性病检查。确诊患有性的,实行强制治疗,并登记、建卡存档,现令其限期离境。
  第十五条 嫖客、暗娼、吸毒人员和其他违法人员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或在收取罚款时预收检查治疗费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县区级以上卫生、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