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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

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3年8月3日 昆政复〔1993〕60号)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性病的发生与蔓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基于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艾滋病、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性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性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昆明市性病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组织建立性病防治专业队伍,采用各种形式组织宣传性病防治知识。
  三、负责建立由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各级防疫站、皮防站、妇幼保健所、市性病防治监测中心、市艾滋病防治监测中心组成的市性病防治体系。
  第五条 市性病防治体系的职责是:
  一、对性病患者进行治疗,并追踪传染源,对艾滋病和梅毒患者做到性侣追踪。
  二、对献血者进行常规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查,杜绝艾滋病和梅毒患者献血。
  三、负责对孕妇实行产前性病检查,按规定对新生儿实行性病预防治疗。
  四、负责对婚前体检者实施性病检查。
  第六条 昆明市性病的监测、性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防工作,由昆明市性病防治监测中心负责。昆明市艾滋病的监测、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防工作,由昆明市艾滋病防治监测中心负责。
  第七条 集体、个体诊所从事专科性性病诊断和治疗业务的,须经市性病防治监测中心考核合格,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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