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规划,部署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驻地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和义务,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成员参加除害防病的社会卫生活动,开展卫生竞赛;
五、开展国内我社会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及其他组织的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成员,要在当地政府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行业和本单位和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自学接受健康教育。
各县(区)教育部门应组织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托幼组织在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以改善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为重点的卫生村、镇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性的防害防病活动,改善村容村貌。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卫生,执行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卫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屑果皮等废弃物,严禁随地便溺。
第十五条 文化娱乐场馆、医院、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室、图书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要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和个人均须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庭院、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环境,保持环境清洁优美。
第十七条 减少和消除病媒生物(鼠、蝇、蚊、蟑螂、臭虫)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由市、区、县爱卫会统一领导,爱卫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除四害消杀服务机构必须在爱卫会统筹安排下开展工作。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四害密度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要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臭虫等病媒生物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及其孳生场所的卫生条件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