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地区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1年6月3日 昆政复〔1991〕19号)
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地区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完善行业管理,促进社会办医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申办条件
(一)人员条件:
1、离、退休医务人员申办或参与社会办医,必须持有原工作单位的许可证明,且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
2、凡有一技之长的社会闲散医务人员申请行医,由市卫生局统一进行行医资格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市卫生局发给《民间医疗一技之长证书》,明确允许所治疾病范围。取得《证书》者,可到所在县(区)卫生局开业行医。《证书》有效期二年,到期由市、县(区)卫生局审核、换证。
经过考试、考核未取得《证书》者,注销开业行医执照、停止执业。
3、部队、厂矿、企事业、行政单位所申办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有90%以上是本单位职工;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开办的社会医疗单位,必须80%以上的本团体(或党派)的医务人员。业务人员不得少于下列比例:副主任医师一人以上或主治医师二人以上,医师二人以上,护士或护师二人以上,以及相应各科室的医务人员。部队必须是团级以上的单位才能申请社会办医。
4、从事社会医疗的人员,不得多处兼职行医,只能在一个社会医疗机构中从业。
5、外地来昆申请行医的人员,必须具备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在指定地点执业。
(二)医疗用房:
6、门诊部的诊断室、注射室、治疗室、药房必须分设,各室外面积分别不得少于10平方米,观察室每床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7、医院按每床16平方米计算,各医技科室用房布局要合理,符合卫生学要求;病床的使用面积不少于每床3平方米。
8、禁止使用危险房屋做医院、门诊。
(三)医疗设备:
9、个体诊所:必须具备开展业务的常规设备。
门诊部:除具备常规设备外,应具备检验、放射、检查等条件。专科门诊应具备专科治疗设备。
医院:参照卫生部下发的《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执业管理
1、社会办医单位(含个体开业的)牌匾,必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能制作,同一牌匾使用同类字体、书写规范。